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價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3號原告 施亮 均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民事準備㈠狀所提出原證1-5、7、8等證物,內容均為外文,自應併附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文書原本(前經本院於108年2月13日諭知應提出中文譯本,迄未提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編號│應補正內容│├──┼────────────────────────┤│1│證明7RYW067號車輛係由其出資之美元支票及美國BOA帳│││戶電腦畫面(即原證1、2)│├──┼────────────────────────┤│2│被告律師給原告律師之E-mail內容(即原證3)││││├──┼────────────────────────┤│3│被告給美國法庭之請款明細(即原證4)││││├──┼────────────────────────┤│4│證明105年11月29日存款金額之美國BOA帳戶網路銀行明│││細(即原證5)│├──┼────────────────────────┤│5│106年5月8日及同年8月9日美國BOA帳戶網路銀行明細(│││即原證7、8)│├──┼────────────────────────┤││上開內容之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文書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