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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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劉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