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 龔美佐 即原告
鄭秋香 鄭萬春 鄭萬發 鄭如淳 鄭秋菊 鄭秋敏 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被上訴人 李勝吉 即被告
趙惠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三份。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