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與 張永源葉陳金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得主張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原借貸本金超過新台幣521,238元之依據(若無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且契約書複印後仍無法顯示約定分期金額及利息,請提契約書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