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70號聲請人意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志超 相對人 羅婉瑄 相對人 李沛程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羅婉瑄之債權人,並執有鈞院之100年度司執字第36562號債權憑證,今因相對人羅婉瑄怠於向鈞院聲請返還擔保物,乃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羅婉瑄聲請返還。又相對人羅婉瑄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67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9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509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李沛程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羅婉瑄已聲請本院撤回該假扣押執行事件而執行程序終結,且原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63號裁定予以撤銷在案,而相對人羅婉瑄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李沛程行使權利,相對人李沛程逾期迄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代位相對人羅婉瑄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羅婉瑄前以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22號案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並已裁定准予返還確定在案。是相對人羅婉瑄並無怠於行使權利情事,聲請人援以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返還不符法定要件,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