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文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文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文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