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三行及理由欄三第二行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均應更正為「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三行及理由欄三第二行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顯係「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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