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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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983號債權人 劉麗寬 債權人 徐綉鳳 債權人 張玉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曜駿 、 謝雨岑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湯涵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張玉珊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