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當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於96年1月29日分送達(或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