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調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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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調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調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海中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增年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范育誠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 基小調 字第 625 號裁定(89.1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 小抗 字第 2 號(9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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