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5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52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簡丞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簡丞頤所有之勞保薪資、郵政存款及對第三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查債務人業已自第三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查無可供執行之郵政資料(於汐止龍安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98元),另債務人勞保薪資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