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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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林同助 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臺東縣榮民服務處(即張
世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訴訟代理人 程彥旻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調字第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方金香委員調解委員葉木井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同助相對人代理人程彥旻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以總價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於花蓮縣○○鄉○里段○○○○○號(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之土地。
二、相對人願於收訖前項款項之同時,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三、辦理第二項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事宜,所生之相關應納稅捐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林同助相對人代理人程彥旻調解委員方金香調解委員葉木井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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