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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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原告 楊建平 被告 李秉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2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1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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