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張少芝 被告 黃素月 上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