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2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王璿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106,511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96元為本金;2,92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67,385元正未給付,其中65,043元為本金;1,849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44,640元正未給付,其中42,951元為本金;697元為利息;9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7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75,643元正未給付,其中72,735元為本金;2,11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6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18,887元正未給付,其中17,114元為本金;482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王璿微於民國106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4日止累計26,737元正未給付,其中24,561元為本金;8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2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02796││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65043││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42951││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72735││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7114││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王璿微│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24561││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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