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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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愷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34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愷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邱愷俐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故本院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共5罪)│(共7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6日~106年│105年03月23日~106年│106年01月08日│││01月02日│0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61、3385號、105│第3061、3385號、105│第3061、3385號、105│││年度偵字第31059號│年度偵字第31059號│年度偵字第310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635、││││831號│831號│831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21日│106年06月21日│106年06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635號│106年度訴字第635、││判決││831號│、831號│831號││├────┼──────────┼──────────┼──────────┤││判決│106年07月10日│106年07月10日│106年07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1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106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04號│第5104號│字第155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831號│831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21日│106年08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635、│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831號│831號│││├────┼──────────┼──────────┼──────────┤││判決│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08月09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10號(編號1至5部分│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第15071號(編號6-7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0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57號│第177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106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9日│106年10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80號│106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106年8月9日│106年11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71號(編號6-7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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