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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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0廷

訴訟代理人廖0邦

被告王郭00

王0慈

王0雲

王0瑛

王0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王0仁

被告吳0道

王0

郭0敏

王0連

李後政 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

王0綱(即王0雄繼承人)

王0琳(即王0雄繼承人)

沈0妡(即王0雄繼承人)

被告知人吳0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政後 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後政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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