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青閣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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