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泰浩具保人何曼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曼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曼如因受刑人即被告羅泰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羅泰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何曼如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3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
5月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29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後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址傳喚,併依具保人之戶籍址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又上開文書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與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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