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繼承人歐○○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歐○○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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