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家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家定│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二點六八│││418794││月18日起│││││元│││││├──┼───┼─────┼──────┼──────┼───────┤│002│新臺幣│沈家定│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點六三│││115953││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家定│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879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沈家定│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953││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雲昌國 (歿)前分別於(1)民國92年6月23日,邀同債務人沈家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2)民國92年9月23日,邀同債務人沈家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份,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債務人應即連帶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消費性借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