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B男(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張美娟 被告 林裕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侵訴度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蕭淳元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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