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8號債權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請求應由債權人依法向本院民事庭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再由民事庭審閱上開案件卷證及聲請人、相對人支出之全部收據後以為裁定,非本件督促程序所得審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