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曾守正
曾國欽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守正於民國(下同)93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曾國欽、陳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441,240元,約定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11月7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12月7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441,240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