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黃蓁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億壹仟柒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零壹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壹拾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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