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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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告 陳高森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告 黃于青 訴訟代理人 謝耀仁
黃文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301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8,以及其上同段31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3203建號建物權利範號100,000分之21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1、2層)(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地鄰近之不動產於107年4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71,117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以系爭房地面積為146.59平方公尺(計算式:138.88+3671.22×210/100,000=146.5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本件系爭房地價額為10,425,041元(計算式:71,117元×146.59平方公尺=10,425,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425,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784元,原告僅繳納60,301元,尚不足43,48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