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94號聲請人 周惠萍 訴訟代理人 古宜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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