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雷曼麗 原告與被告 詹勳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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