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崑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變更登記為暫缺,故請提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可釋明本件聲明請求本金為新臺幣18,924元之相關帳務明細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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