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宜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宜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55、4659、46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17日13時4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17日11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260公克、驗餘淨重0.1258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16日19時至2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某旅社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17日11時50分許,為警因另案詐欺等案件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260公克、驗餘淨重0.1258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6月27日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憑(下稱前案)。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經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相同,應屬同一案件,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