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能顯

被告 劉瑛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31元,及其中新臺幣39,734元自

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最長至民國111年12月31

日為止。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00元由原告負擔,

其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約定違約金過高(利息加違約金合計高達年息百分之40%,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亦高達36%),應予適當核減,應

予限制收取時間,以資衡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