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93號聲請人 蔡瑞崇 上列聲請人聲報呈報相對人臺北市北投區東華社區發展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規定提出選舉清算人之會議記錄,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民國104年09月2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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