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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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先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