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崇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崇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崇任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另審酌被告所為之數罪,均為在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之同類型犯行,犯案時間集中,型態相同,然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受刑人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暨審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87頁)等情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3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32號等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32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誤載為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日期110年06月01日110年06月01日(誤載為110年8月30日)110年0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8月12日110年08月12日(誤載為110年9月28日)110年09月28日備註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6日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01月05日109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0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7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06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1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2月08日111年01月27日111年07月12日備註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