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曹怡芬
曹怡茹 曹怡鈴 曹怡男 被告 胡山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8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