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徐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雨陽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為推廣公共事務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之董事會業於民國103年11月2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應指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至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則指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倘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是如非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等事項之變更,即應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無庸另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旨揭財團法人業經報奉基隆市政府於85年11月13日以八五基府教社字第096460號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20頁第92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內容即明(見本院卷第16頁);又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之董事會嗣於103年11月2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之所示,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第八屆第一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捐助章程暨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5頁)。惟細繹旨揭財團法人未經修正之原捐助章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2頁),其中,第6條前段係規定:「本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之」(見本院卷第11頁),第9條第1項第1款則係規定:「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當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處分』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本院卷第11頁),由是以觀,足見旨揭財團法人倘欲變更捐助章程,除需有「14位以上(即原21位董事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並得「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尤須「主管機關准許」方得行之;乃聲請人不僅未提出有關「主管機關准許」之證據,對照聲請人所舉之簽到簿(本院卷第
8頁),亦可知本次會議僅有12位董事列席而未充足上揭章定人數(至少14位),則其本次章程變更之決議,首已不符原捐助章程之規定而有瑕疵。其次,聲請人既未說明附件對照表編號①②所示,究與「章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變更有何關聯,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有此變更章程之事由,則其關此聲請,自亦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而無必要。從而,因認本件聲請,或與章定要件不符,或與法律規定不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件:
┌──┬───────────────┬───────────────┐│編號│修正條文│原條文│││││├──┼───────────────┼───────────────┤│①│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條第五項│││舉辦促進兒童、青少年、婦女、老│舉辦促進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福祉之公益活動│人福祉暨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②│第二條第七項│第二條第七項│││舉辦理其他有關文教暨公共政策之│辦理其他有關文教、產學合作、技│││公益活動。│藝訓練暨附屬作業推廣、公共政策││││等之公益活動。│├──┼───────────────┼───────────────┤│③│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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