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聲請人均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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