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松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志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雅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亮溪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為不免責之裁定,相對人於108年10月7日即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趙亮溪,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亮溪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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