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7,906元,及其中380,830元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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