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吳俊儀
邱菀茹 鄭嘉玫 莊皓亘 李建松 潘碧蓮 吳憲政 陳雅鈴 歐陽素玲 黃志毅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原告 邱錦綉
邱桂香 邱昭勝 王美鳳 曾小萍 盧富美 童琰宗 童俊良 林麗君 吳泰霖 廖美玉 林淑梅 吳雨蓁 黃秀慧 黃秀玲 鄭玉燕 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詠笙
吳宇亮 兼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告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國銘被告陳柏賢
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告 林岱樺
卓佳蓉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876、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吳俊儀、鄭嘉玫、莊皓亘、李建松、潘碧蓮、吳憲政、歐陽素玲、黃志毅、林碧惠、鄭怡佳、鄭如雯、邱錦綉、邱桂香、邱昭勝、王美鳳、曾小萍、盧富美、童琰宗、童俊良、林麗君、吳泰霖、廖美玉、林淑梅、吳雨蓁、黃秀慧、黃秀玲、鄭玉燕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原告邱菀茹超過新臺幣參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陳雅鈴超過新臺幣參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包括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28號、102年度台抗字第6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致其投資受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就原告等人投資部分,除「原告邱菀茹關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2的新臺幣(下同)3萬元、原告陳雅鈴關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3的3萬元」部分,係判決被告等人有罪之外,上開2人之其餘投資,以及其餘原告之投資部分(即記載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五之一、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五之五等),均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非判決被告有罪,有系爭刑事判決可參(見該判決第55-56頁),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惟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刑事庭固未經原告之聲請而移送至民事庭,本院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四、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3日至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吳俊儀、鄭嘉玫、莊皓亘、李建松、潘碧蓮、吳憲政、歐陽素玲、黃志毅、林碧惠、鄭怡佳、鄭如雯、邱錦綉、邱桂香、邱昭勝、王美鳳、曾小萍、盧富美、童琰宗、童俊良、林麗君、吳泰霖、廖美玉、林淑梅、吳雨蓁、黃秀慧、黃秀玲、鄭玉燕之訴自不合法;原告邱菀茹及陳雅鈴於超過3萬元本息部分之訴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共同原告 鄭如珊陳冠廷伍彥諼 已補繳裁判費,共同原告 李耘德 毋庸補繳裁判費,以及原告邱菀茹、陳雅鈴於3萬元本息範圍內毋庸補繳裁判費。上開部分之訴均屬合法,應由本院續行審理,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編號│原告│請求金額│應補繳之裁判費│├──┼─────┼───────┼────────┤│1│吳俊儀│6,000,000元│60,400元│├──┼─────┼───────┼────────┤│2│鄭如珊│500,000元│5,400元│├──┼─────┼───────┼────────┤│3│陳冠廷│200,000元│2,100元│├──┼─────┼───────┼────────┤│4│邱錦綉│2,000,000元│20,800元│├──┼─────┼───────┼────────┤│5│邱菀茹│3,330,000元│33,670元││││││││││★前項請求金額中│││││之3萬元毋庸繳納│││││裁判費。│├──┼─────┼───────┼────────┤│6│邱桂香│3,000,000元│30,700元│├──┼─────┼───────┼────────┤│7│邱昭勝│1,200,000元│12,880元│├──┼─────┼───────┼────────┤│8│鄭嘉玫│7,100,000元│71,290元│├──┼─────┼───────┼────────┤│9│莊皓亘│6,920,000元│69,508元│├──┼─────┼───────┼────────┤│10│伍彥諼│500,000元│5,400元│├──┼─────┼───────┼────────┤│11│李建松│3,000,000元│30,700元│├──┼─────┼───────┼────────┤│12│王美鳳│4,200,000元│42,580元│├──┼─────┼───────┼────────┤│13│曾小萍│600,000元│6,500元│├──┼─────┼───────┼────────┤│14│潘碧蓮│2,100,000元│21,790元│├──┼─────┼───────┼────────┤│15│吳憲政│1,241,867元│13,375元│├──┼─────┼───────┼────────┤│16│盧富美│500,000元│5,400元│├──┼─────┼───────┼────────┤│17│童琰宗│600,000元│6,500元│├──┼─────┼───────┼────────┤│18│童俊良│1,500,000元│15,850元│├──┼─────┼───────┼────────┤│19│林麗君│2,400,000元│24,760元│├──┼─────┼───────┼────────┤│20│陳雅鈴│3,530,000元│35,650元││││││││││★前項請求金額中│││││之3萬元毋庸繳納│││││裁判費。│├──┼─────┼───────┼────────┤│21│吳泰霖│300,000元│3,200元│├──┼─────┼───────┼────────┤│22│李耘德│500,000元│0元││││││││││★毋庸繳納裁判費│││││。│├──┼─────┼───────┼────────┤│23│廖美玉│1,200,000元│12,880元│├──┼─────┼───────┼────────┤│24│林淑梅│900,000元│9,800元│├──┼─────┼───────┼────────┤│25│吳雨蓁│300,000元│3,200元│├──┼─────┼───────┼────────┤│26│歐陽素玲│4,000,000元│40,600元│├──┼─────┼───────┼────────┤│27│黃志毅│2,100,000元│21,790元││28│黃秀慧││││29│黃秀玲│││││(繼承自│││││ 黃文隆 )│││├──┼─────┼───────┼────────┤│30│鄭玉燕│1,000,000元│10,900元│├──┼─────┼───────┼────────┤│31│林碧惠│10,800,000元│107,040元│││鄭怡佳│││││鄭如雯│││││(繼承自│││││ 鄭明仁 )│││├──┼─────┼───────┼────────┤│32│鄭怡佳│2,100,000元│21,790元│├──┼─────┼───────┼────────┤│33│鄭如雯│2,100,000元│2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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