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382號再審原告 德有 工程行代表人 葉麗嬋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38號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前揭判決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