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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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22號聲請人 賴光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黃炳森 」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