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炳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罰執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炳文因犯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86年度臺抗字第488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民國107年10月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程炳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478號│度偵字第39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55號│107年度虎簡字第297號││實├───┼────────────┼────────────┤│審│判決日│107年7月31日│107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55號│107年度虎簡字第297號││決├───┼────────────┼────────────┤││確定日│107年8月31日│107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聲請書誤載為1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罰執字第111號(執行完│度罰執字第154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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