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善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仁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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