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金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0
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金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金助就本院民國105年1月6日所為
104年度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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