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玉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玉小字第11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賴則安

被告田○瓔

法定代理人田○圓

于○佑即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2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1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承芳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門號

申請日

1

0000000000

民國110年12月20日

2

0000000000

民國11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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