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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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李珮慈 即 李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