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6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盧鈴月 聲請人聲請選任國仟貿易股份有份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