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王雪洪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 程國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