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陳琦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3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